【tyanjiu.com讯】在27日举办的某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官员“礼尚往来”入刑,增设收受礼金罪,能够较好地弥补我国刑法当前存在的反腐漏洞,将为我国日益强化和深入的反腐败斗争增添利器,让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的“零容忍”政策真正落地。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重要传统,“来而不往非礼也”已经融入民族性格。显而易见,正常的礼尚往来,是朋友和顺、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一个国家民风淳朴的重要标志。然而,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淳朴民风组成部分的“礼尚往来”正在变味,逐渐渗入到党和政府的社会管理之中,成为拉拢腐蚀官员、变相行贿受贿、谋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手段。
比如,不断见诸媒体的“送礼门”,基本都遵循了相同的方式方法——企业每到逢年过节,必须按照一定的级别和标准给监管本企业的职能部门关键职位上的官员送上现金或购物卡,少则数百元,多则上万元甚至数万元。这已经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得不遵守的潜规则。即使是一定比例的企业这样做,最终集中到监管部门关键岗位上的官员身上,每年“收礼”的数目也并非小数。这无疑极大地腐蚀了干部队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易规则,冲击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却不能涵盖上述“礼尚往来”行为。因为按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受贿罪,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决定了以“礼尚往来”名义收受的财物,无论数额多么巨大,都无法入罪处罚,而只能按照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毫无疑问,我国现行刑法在受贿罪认定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将使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坚持的“零容忍”政策落实遇到很大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讲,增设收受礼金罪,对官员“礼尚往来”入刑,将让反腐败“零容忍”政策更好落地,切实发挥其威力。
其实,增设收受礼金罪还有一个重要意义,那就是,它完全符合全球公认的官员伦理,它让中国的官员伦理回归本位。所有法治国家都专门订有规范官员伦理的法律,其中就包括对官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形和标准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尤其对上交和留用的标准则更加严明,否则就要被追责,就要丢官罢职,后果极其严重。反观我国现行法律,这是一个明显漏洞。











用户评论
这简直是太棒了!终于有一套办法可以管住那些贪官污吏的小心思了,“礼尚往来”本来就是个模糊的概念,现在这么明确地把它纳入法律,对打击腐败起到很好的 deterrent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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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礼尚往来”居然能成为反腐的 “新利器”,这让我眼前一亮!以前官场的潜规则总觉得难以掌控,但现在只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就能有效杜绝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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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简单粗暴的判例确实让那些做小动作的官员吃惊了。希望这种做法能真正起到效果,而不是一时的热度过后就被人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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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规矩本来就是复杂多面的,不能光靠一套法律来解决问题。把 “礼尚往来” 定为违法行为,会不会限制官场的正常交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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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器”?我觉得这只是一个开始,反腐需要更深入的改革和监管,靠单纯的定罪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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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太严格了吧!以前官场里确实有礼尚往来的习俗,现在直接拿这个来刑罚是不是有点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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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之间互相“礼物”的现象的确存在,但这只是表象问题。应该关注更深层次的问题,例如制度不完善导致的腐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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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判例会不会让官场变得更加清冷、缺乏人性?正常交流和互助都不能被歧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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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打击腐败!官员利用“礼尚往来”来私谋利益,确实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制度,提高政府的透明度,让权力运行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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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我对司法审判有了新的理解。 “礼尚往来” 虽然听起来很正常,但它有可能被利用成为贪腐的手段,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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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种判例很有启发意义,提醒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区分礼尚往来与违法的界限。同时也要警惕过度解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紧张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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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个案例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让那些企图利用“礼尚往来”进行腐败行径的官员们知难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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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打击要长期坚持,不能只注重短期效果。 需要完善体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礼尚往来”引发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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